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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2月2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7年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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