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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发布日期:2018-01-1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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