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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文的行文规则

发布日期:2017-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行政公文按照其传递方向,一般分为下行文、平行文和上行文。下行文,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如批复、通知等。平行文,是指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的行文,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如函。上行文,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如请示、报告、意见,意见也可以作为上行文。

  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一般分为政策性请示、问题性请示和事务性请示。请示必须在事前,而且一文一事,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的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机关。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报告属于非请示性公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文种,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成为不同的文种。作为上行文的意见,应当按照请示性的公文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者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的意见,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当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以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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