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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
  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到办税服务厅。
  3、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办税服务厅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410 个工作日办结。
  5、非正常户认定依据: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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