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繁体
?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辅导 >> 以案说法
?
平凉某超市偷税案

发布日期:2016-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件类别】偷税案例

  【案件所属行业】商业零售

  【案件来源】专项检查

  【基本案情】为加强对商业零售行业的税收征管,2016年,将以往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与征管数据进行比对,最终选取了某县商业零售超市作为专项检查对象,对其2013-2015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纳税人基本情况】某超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XX,财务负责人:XX,经营范围:综合超市。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我局指派检查组采取进户检查方式,应用顺查法,同时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调查、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调取纳税人账簿、记账凭证、纳税人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财务原始资料,对其2013、2014、2015年度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经检查,该单位2013-2015年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税(费)20,796.13元,其中营业税10,9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15元,教育费附加327.09元,甘肃省教育费附加218.06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109.03元,印花税8,693.90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税款20,141.95元(其中营业税10,9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15元、印花税8,693.90元),依法进行追缴。

  2.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该单位2013-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基金、费654.18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27.09元、甘肃省教育费附加218.06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109.03元),进行追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税款20,141.95元(其中营业税10,9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15元、印花税8,693.90元),除依法进行追缴外,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少申报缴纳税款20,141.95元(其中营业税10,9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45.15元、印花税8,693.90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070.98元。

  【本案带来的思考及认识】  1.本案纳税人少缴税款,主要是由于私营企业主对财务工作的不重视导致企业账务不清造成的。对于此类私营企业,由于企业主思想上对纳税行为的不重视,再加上聘请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对于综合超市的经营场地租赁行为涉及税种不了解,只关注主营业务的涉税问题,导致租赁业营业税及附加少申报。今后应加强对私营企业主和会计人员的税务培训和辅导。

  2.随着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及纳税人法制意识的提高,稽查局要加强执法风险管理、检查人员要加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过去检查人员更多关注的是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税务处理及处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以及稽查案卷上的一些细节问题有所忽略。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规避执法风险,使我们所查办的稽查案件经得起外界的监督和考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信息来源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信息来源未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要注明其实际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