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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问题汇编(一)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问: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有何规定?目前,起征点是多少? 

  答:(1)营业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2)目前,我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2、问: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哪些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除企业技术转让和高新技术方面外,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主要还有三方面政策: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问: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减免政策?

  答:为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问: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25%减按15%的税率征收。   

   6、问:企业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投资,政府在税收方面有何政策?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7、问:居民企业之间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收入是否有优惠措施?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其所发生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问:目前,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有无优惠政策?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宁波市减征标准规定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每月(次)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但上述人员以上各项减征税额合计最多不能超过每人6000元/年。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在每人不超过应纳税额1万元范围内酌情减免。

   10、问:个人房屋赠与,在什么情况下赠与双方才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以下四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1、问:目前,工资费用扣除是怎么执行的? 

  答: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国民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500元(外籍人士4800元)。如国民张先生全月工资收入减去免税项目(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后低于3500元,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全月工资收入减去免税项目后高于3500元,高于3500元的部分才根据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基本上免去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但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12、问: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其具体形式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13、问: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4、问: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是否要计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额计入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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