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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煤业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发布日期:2015-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基本情况

    X煤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煤炭开采、销售为主要业务的工业企业,法人代表XXX,注册资金10997.2万元,2013年全年平均职工人数590人,生产原煤24.047吨,销售原煤24.04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520.28万元,上交地方各种税金208.62万元,由于处在改扩建期,本年度亏损5779.3万元。

  二、案件来源及检查方法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安排,XX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派稽查组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20日,对该煤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主要采取顺查法,同时结合账内检查与账外调查、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一是从账面认真检查其发票、凭证、账簿、报表,并将相关应税项目在凭证和账簿进行了核对,将申报表中各税种的应纳数同实缴数进行比对,看是否有少缴行为发生;二是对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要求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是否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看是否有代扣不到位和自行申报不全面的情况;三是加强同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看是否有查补增值税以及有些月份缴纳了增值税漏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四是采用实地查看方法,是否有新增房产、土地面积及车辆,看是否有未申报少缴以上税种的情况;五是调取该公司2013年煤炭产销量台账,将调查掌握的煤炭产销量情况与已入账发票抽查核对,然后同申报缴纳的资源税核对,是否存在自用煤和掘井煤未申报少缴资源税情况;六是加强政策辅导,对纳税人相关的涉税政策进行详细的辅导。通过上述检查方法,查出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

  (一)2013年度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40001.04元。分别是城建税18182.29元,教育费附加10909.38元,甘肃省教育附加7272.91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3636.46元。原因是当年国税稽查查补少缴增值税,企业缴纳后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城建税及各项附加所致。

  (二)2013年度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车船税3681.60元。主要是该公司对不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且在矿区内作业的专项作业车(洒水车、装载机)应纳的车船税,未进行申报缴纳。

  (三)2013年度该公司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31782.80元。主要是该公司对年度内发生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应税凭证,只就部分合同进行申报缴纳,而另外一部分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印花税。

  (四)2013年度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705.70元。该公司2013年发放的全年工资性奖金428840元、管理费用列支发放的补贴及奖励737150元、其他应付款列支发放的奖金24200元,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应税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以上共查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建税18182.29元,教育费附加10909.38元,甘肃省教育附加7272.91元,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3636.46元;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车船税3681.60元、少缴印花税31782.8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705.70元。合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少缴、应扣未扣各项地方税111171.14元。

  四、处理及处罚决定

  经2014年8月25日XX县地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该公司2013年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城建税18182.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追缴,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该公司2013年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0909.38元,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规定,予以追缴。

  (三)对该公司2013年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甘肃省教育附加7272.91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规定,予以追缴。

  (四)对该公司2013年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3636.47元,依据《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规定,予以追缴。

  (五)对该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车船税3681.60元、印花税3178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追缴,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17732.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六)对该公司2013年度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5705.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追缴,并处以少扣税款50%的罚款17852.85元。

  五、偷税手段

  一是通过人为孤立税种之间的相互联系,国地税各自征税的现状,采用不申报的方式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教育附加、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二是涉税事项不清楚,少申报缴纳税款。例如,对车船税错误理解保险机构代扣代缴,不缴纳强制保险的车辆不纳税。三是避重就轻,对一些税种税目多的,只就金额少、税率的申报缴纳税款,而对金额大、税率高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四是代扣代缴不彻底。人为在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列支工资费用,掩盖事实真相。

  六、案件思考

  通过对该公司的纳税检查、少缴税款事实认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难看出,该公司产生少缴税款的因素当中既有企业方面的原因也有基层税务管理部门的责任。

  1、企业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该单位财务人员对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够严格,财务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的学习不够重视,对部分税收业务理解的不够准确,对某些存在的应税行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尤其是对印花税、车船税等小税种的税收政策掌握不清,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宜时不够细致,漏报计税依据,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及时请示主管税务机关,造成少缴税款。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办税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代扣代缴工作不彻底。未足额代扣代缴税款。这都是纳税遵从度不高的关键因素。从而导致纳税申报准确度欠缺,未能足额、及时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2、基层税务管理部门方面的原因

  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不到位,宣传、辅导力度不够;税源管理和税源监控不细致。在纳税申报结束后,未及时深入企业就纳税申报资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查。同时对加强同国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不够,未能从相关部门发现纳税人有少缴税款现象。

  以上两方面的因素使企业在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方面做的不到位,降低了纳税遵从度。

  因此,只有把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企业在纳税方面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结合起来,依法诚信纳税,才能使企业全面、不折不扣的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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