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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开具建筑安装业假发票偷税案

发布日期:2015-06-1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案件来源

  XX县20XX年X月X日安排开展全县辖区财税发票联合专项检查,发现X公司向XX县XX局施工后开具并提供建筑安装业假发票。

  二、供票单位基本情况

  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XX年X月,法定代表人XXX,登记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县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机构登记证号,XXXXXXXX,公司主要从事设计服务、规划设计,装饰设计、装饰施工。于20XX 年X月至XX月在XX县承接XX局办案区装饰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镇中心西路XXX号,现经营场所XX省XX市XX区。该工程涉税事项均由该项目部独立承担。

  三、检查过程及检查方法

  20XX年X月X日~X月XX日,XX县稽查局自接到XX县发票管理分局案件转办单及相关资料后,对案件资料进行了认真鉴别和分析。同时,派员到XX县XX局对相关施工资料及款项支付凭证进行调查取证,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检查。检查期间,XX稽查局检查人员多次深入XX县邮政局、XX市邮政局对该公司其他项目部在XX县已建的X店、X店、X泉等邮政支局装饰工程开具的发票进行调验,于X月XX日就该事项对项目负责人XXX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该项目实施情况、工程收入取得、发票开具等主体事实。同时与XX县局发票局、XX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分局、XX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分局进行了协查查证。

  四、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公司取得“XX县XX局办案区装饰工程”施工收入后,向该局分别于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分3次开具并提供了3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代码分别为XX2001112XXX、XX2001112XXX、XX2001212XXX;发票号码为NO-00372XXX、NO-00372XXX、NO-00147XXX;开具金额分别为XXXXXX元、XXXXXX元、XXXXX元,共计XXXXXX元,发票落款印章均为XX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代开发票专用章XX270XXX(条形)。通过XX县地方税务局与XX区地方税务局协查后,最后鉴定上述3份发票均为假发票。经计算,上述行为未申报缴纳XX税-XX业XXXX元、XX维护建设税XXX元、XX费附加XXX元、XX省地方教育附加XXX元、XX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XX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XX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未缴纳的税款XX税-建筑业XXXX元、XX维护建设税XXX元、XX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XX元、XX所得税XXXX元,共计XXXXX元,除依法进行追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未缴税款XXXXX元1倍的罚款计XXXXX元。

  (二)根据《XX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发明电[19XX]X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应按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XXXX元计算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XXX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XX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按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XXXX元计算应缴纳的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XXX元,予以追缴。

  (四)根据《XX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按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XXXX元计算应缴纳的XX省价格调节基金XX元,予以追缴。

  六、关于本案带来的思考及认识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历来是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重点,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猖獗,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发票买方市场活跃,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的机会成本较低;二是买方的需求带动供给,使假发票的卖方市场有了其生存的土壤,大量的制贩假发票窝点也随之出现,这些窝点生产成本低,技术要求低,且比较隐蔽、分散,给公安、税务部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了难度。

  七、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依法正确使用发票的观念。

  (二)进一步加大发票真伪鉴别知识的普及,让纳税人能够识别假发票,自觉抵制假发票

  (三)进一步完善联动协查机制,有效疏通联动协查渠道,完善协查机制和程序,提高办案质效。

  (四)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发票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通过曝光,进一步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群防群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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