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规定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