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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税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根据地税工作特点,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对人、财、物、征、管、查、减、免、罚、票等工作环节产生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实施防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

  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组织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资产管理权;税收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基金)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处罚权和发票管理权。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重点突出对行使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遵循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防控结合,强化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改革创新,持续完善。

  第二章廉政风险防控的基本措施

  第五条 以教育为先导,发挥教育基础作用。按照预防为主,防教结合的工作思路,大力开展党纪政纪教育、法制和警示教育,树立执法与风险长期并存的理念,促使地税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第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依托制度防控。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第七条 科学合理分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对照业务工作的各项法规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办法及廉政承诺,明确各执法环节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流程等,对照实施,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第八条 完善监督体系,实现权力运行过程控制。坚决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设立网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和局长接待日等举报投诉平台,公开纪检监察和业务咨询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定期开展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述职述廉活动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机关和部门的监督,切实打造多层次、全方位、网络型监督,形成立体化监督格局。

  第三章 组织人事管理权的风险防控

  第九条 组织人事管理权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组织人事制度规定,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员取得非法利益提供方便或特殊照顾。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任职期满的领导干部不进行交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不进行调整和掌管对税收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轮岗。

  (四)违反《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干部考核中收受好处,不按规定程序考核干部,不能客观公正评价干部,隐瞒违法违纪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干部使用失察和教育管理缺失。

  (五)违反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

  (六)违反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干部,超编制配备干部。

  第十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实施组织人事管理权。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涉及干部录用、调动、处分、任免等事项,必须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科学、有效、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规范考核程序,建立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和考核监督机制;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强化激励竞争机制。

  (四)充分行使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防止暗箱操作行为发生。

  (五)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实行票决制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权的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权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挪用公款或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挪用或者拆借预算资金或者其他资金,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行为。

  (二)有关经费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瞒报、截留、挪用、坐支经费收入,私设小金库,未经批准开设银行账户。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伪造、变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财务核算。

  (五)未经批准擅自突破经费预算进行列支。

  第十二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编制原则,严格预算编制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对批准执行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二)加强财务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对本单位和下级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加强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物分别管理;出纳不得兼管内部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账户的登记工作。

  (三)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对本系统、本机关的经费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采购制度,大额支出、大宗、大批物资采购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五)加强财务审计监督。抓好日常财务收支的监督,定期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权的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权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资产管理规定,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长期借用国有资产不归还;违规或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和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流失或损毁;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车私用、私驾。

  (二)违反规定,新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三) 基本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或先斩后奏擅自开工;未经审批,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造成投资规模超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基建决算和决算审计。

  (四)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私下签约建设或购置;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工程、设备和服务质量或所需投标单位条件、资质;擅自向某一投标方泄露标底或串通招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系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强国有资产预算、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各级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审批、完工验收、资产移交等环节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四)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五)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工程的招标和物资采购活动。

  第六章 税收(基金)征收权的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税款征收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不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基金);混淆税种和税款入库级次(基金),截留、转引税款(基金);违规开设过渡账户,贪污挪用税款(基金);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违反规定对逾期缴纳和查补的税款(基金)不加收滞纳金、不进行行政处罚;违规处理代扣(代收)、代缴、代征手续费等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纳税人权益。

  (二)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单位和人员执法错误及时制止、纠正,严格按照责任进行追究,消除或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三)建立三项制度,即:税收票证定期检查核对制度;延期缴纳、停歇业跟踪核实制度;代扣代缴税款结算和代扣凭证定期检查制度。

  (四)强化四项措施,即:强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规定;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停歇业户真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严格按减税免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做到应免尽免、当减则减。

  (六)建立岗责体系,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推诿,及时办理办结。

  第七章税收管理权的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并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四)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

  (五)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

  (六)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

  第十八条 防控措施:

  (一)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公开程序、时限。

  (二)严格执行税收(基金)减征、免征、缓征规定,做到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违反审批程序、不超越管理权限,实行集体研究审批。

  (三)核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纳税户的税额,实行权力分解,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全面公开,健全监督制约措施,减少税额核定的随意性,杜绝收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解决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行为。

  第八章税务稽查权的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未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信息,故意隐瞒被检查对象所涉嫌的税务违法事实,不如实报告或未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审理案卷,致使税务处理决定书发生政策性和计算性错误。

  (三)收受纳税人好处, 帮助纳税人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或向纳税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

  (四)未经批准会见被查对象。

  (五)徇私舞弊,致使稽查案件不能及时执行或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期限移交的。

  (六)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和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等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稽查工作机制。

  (二)严格选案制度,依据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外部采集的与纳税人有关的资料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的稽查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制定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

  (三)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四)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五)严格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不执行或变更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六)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授意扣压、调换已经选定的稽查案件,不得暗示或者指使稽查人员无故终止检查或编造虚假稽查报告,不得擅自变更审理决定。

  第九章税务行政处罚权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二)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对象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准确,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对于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防控措施:

  (一)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罚依据、程序和结果必须对当事人公开,不得无依据实施处罚或滥用法律、法规,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处罚决定要根据违法事实和裁定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处罚决定或作出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决定。

  (三)行政处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实行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三个环节的分离,不得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而造成国家赔偿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处罚决定,不得有税务人员不负责任或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使行政处罚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造成纳税人不缴、少缴应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问题的发生。

  第十章发票管理权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发票管理风险防控的重点:

  (一)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缴销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二)违反规定在发票印制中徇私舞弊或直接贪污、盗取发票谋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进行发票奖金兑付,不按规定管理发票专项资金。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四条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不准为纳税人代办购买发票、不得跨行业发售发票、不得随意给核定征收且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超定额发售发票。

  (二)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检查、审核,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代开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措施。

  (四)定期对用票单位及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偷税和转借、倒卖、丢失发票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章风险防控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坚决实行班子民主决策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政、征管、稽查、法规、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纪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事实,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推行政务公开。对涉及税收管理和人、财、物的管理情况,要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一)实行办税八公开,即公开纳税人的权力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税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公开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税收执法权。

  (二)公开选拔或任用干部的标准和程序,实行公开民主推荐、竞争择优上岗、组织严格考察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包括经费具体来源、经费具体使用和债务债权情况。

  (四)公开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包括大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计算机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及服务等,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标的、评标情况等。

  (五)公开基本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招(议)标和工程项目竣工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察工作。围绕风险防控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八条 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组织经费内审工作,实行逐级全面审计,上级部门对下级经费财务审计面每年须达到100%,省局对各市州局实行一次审两年,两年审一次。对离任和交流的领导干部逐级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要延伸审计。

  第二十九条 加强检查考核。把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纳入干部年度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通过考核、测评、信息检测、社会评议,对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要与干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奖惩兑现挂钩。

  第三十条 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多渠道收集和掌握系统内外对自身行使两权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强化信息应用。应用科技手段,切实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监督信息一体化,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水平,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告诫、免职;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对于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不论情节轻重,应先调离其工作岗位,然后依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调离工作岗位的,三年内不得再次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不到位、作风懒散、效率低下、违反行政效能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经举报核实,干部存在本条以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坚持一案双查制度,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既要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又要核查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单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三章 附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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