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纳税户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填写去外地施工的项目名称、总值、所属时间、经营地点及外出经营的事由。主管税务所(或征收管理分局)接到申请,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地税局征管科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外出经营或结束后回原地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