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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程序

发布日期:2013-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纳税申报期限:全市统一的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的1日至10日。申报期最后一天若为法定休假日时,申报的最后期限为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休假天数顺延。

定期定额征收业户申报: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纳税款存入或缴入银行即可视为申报完成。

申报征收业户纳税申报:查帐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先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到主管管理分局审核。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主管管理分局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应在纳税申报表上加注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各留存一份后责成纳税人到征收分局办理税款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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