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培训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依照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4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目的和原则
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目的是,检验总局培训班设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施的效果,加强信息反馈,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促进规范施训,建立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开展评估工作要遵循的原则是,为税收工作和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服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
二、评估的对象及分工
评估的对象是总局直接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坚持“谁主办、谁评估”,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对培训班的评估。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并直接组织实施总局主办的各类培训班的综合评估工作;负责总局委托地方院校承办的培训班的课程、教师等教学评估工作。
承办总局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所承办的总局培训班的每门课程、任课教师等进行教学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主要内容
对培训班的综合评估包括:按培训环节的分项测评、总体满意度测评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一)分项测评是通过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了解学员对培训各个主要环节的综合评价。测评项目包括: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和对培训效果的评价五个方面,每个方面100分。
(二)总体满意度测评是通过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了解学员对培训班总体满意度的评价,按很满意、较满意等5级评定。
(三)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班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总局有关培训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对培训班课程、教师等进行的教学评估一般应包括: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学员反应等。具体评估指标及分值,由承办总局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评估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情况变化适时调整补充。
四、评估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一)评估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对学员进行问卷调查 (测评问卷式样见附件1);
2.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
3.对半年以上长期班学员,通过入学和结业考试进行比较的方式,了解学员学习情况和效果;
4.召开班委会或学员代表座谈会,了解培训情况;
5.组织专家听课,掌握教学情况;
6.根据评估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对学员进行问卷调查和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是评估工作的主要方法。
(二)评估工作的主要程序:
1.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培训时间较长的培训班可增加培训中期评估),由总局教育中心派出评估人员会同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评估。
2.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由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的对象为每期培训班全体参训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全体学员总人数的90%。
3.召开座谈会。评估人员可通过召开学员座谈会,以及个别走访等形式,全面了解培训有关情况。
4.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班实施有关工作,填写有关表格。工作检查的各项内容,以写实方式记载。
5.根据评估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三)提交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整理、汇总测评问卷信息及检查情况,计算综合评估值,分析评估数据,做出评估结论,写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简要说明、项目实施概况、项目评估实施说明、评估信息陈述或图示、评估信息定量及定性分析、评估结论及相关建议等。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培训班课程、师资等进行教学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自行确定,教学评估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教育中心反馈。
五、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一)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每次评估结束后,总局教育中心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办总局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年初,由总局教育中心向相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反馈其上年度承办总局各培训班的综合评估情况。
(二)建立评估档案和指标体系。总局教育中心将测评的总体满意率、分环节得分等有关数据、检查的重要情况结论和整改意见等,按承担项目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分别归档管理,并以此作为衡量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学员反应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总局将在培训任务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培训班方案设计环节的,由总局教育中心进行调整完善;属于实施环节的,总局将帮助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查找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改进效果不明显或出现严重违反总局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承办总局培训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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