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以考促学和以奖促学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鼓励干部学业务、强素质,营造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人人争先进的良好学习氛围,根据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地税局推荐参加全省地税业务标兵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过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
(二)业务精通。精通税收业务,工作质量高,熟悉会计准则、各项财会制度。
(三)作风优良。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务文明,勤政高效,团结同志,热爱集体。
(四)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五)从事税务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三条 选拔程序
(一)地税业务标兵采取考试选拔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考试选拔为主。先由各县(市、区)地税局考试推荐,再由市(州)地税局考试推荐,最后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选拔。
(二)各市(州)地税局通过考试选拔,推荐上报省局的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人员名额,以各市(州)地税局正式在编人数为基数,每百人推荐1人,不足百人按百人计算。
第四条 全省地税业务标兵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11月份。
第五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
(一) 税收基础知识;
(二)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法规;
(三)税务稽查与案例分析;
(四)企业财务与会计知识;
(五)公文写作。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市(州)和县(市、区)地税局组织的考试,试卷由市(州)和县(市、区)地税局命题、阅卷;省局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由省局命题、阅卷。
第七条 参加全省地税业务标兵选拔考试,成绩优异的前10名,授予“全省地税业务标兵”荣誉称号,每人奖励5000元;对考试排名在10名之后,但成绩在80分以上的人员,每人奖励1000元,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以前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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