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凡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由主管管理分局受理,发票管理局核准。
1、初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管理分局领取并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呈分局局长批准后,到发票管理局办理领购手续;
(1)纳税人持管理分局盖章签字的《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副本、《预缴税款通知书》或《定额核定通知书》到发票管理分局办理领购手续;
(2)发票管理局按照购领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业、主管管理分局核定的营业额情况,核准其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并呈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发给《普通发票领购簿》;
(3)发票发售人员依据《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核准的数量和种类发售发票。
2、二次以上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管理分局领取并按照规定如实填写《普通发票领购单》一式两份,由主管管理分局核准其购领的数量或金额后,到发票管理局购领新票。
发票缴销:普通发票实行双重审核制度和缴旧领新制度。
1、纳税人购领新票时,应持已经开具使用的旧票存根先到主管管理分局进行审核。
2、主管管理分局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已开具使用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纳税申报表行严格审核。
3、对审核无误的纳税人,主管管理分局应在《普通发票缴销表》上签署意见后,由购票人持《普通发票缴销表》到发票管理局办理交旧领新手续;对审核有问题的,应制做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填发《补税通知书》并在发票封面上签署意见,由购票人到征收分局补缴税款后,再到发票管理局办理交旧领新手续;
十、定额核定程序
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实行上批下征的办法并按照业户自报、实地调查、复核审查、定额评定、定额下达、张榜公布六项程序进行核定或调整。
核定征收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申报依据偏低,但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程序:主管管理分局(所)在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日常征管工作中,凡是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向其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其纳税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两份;属个体工商业户、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属于申请调整定额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实地调查。主管管理分局针对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情况,参照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及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测算后,提出初步意见,并经主管管理分局集体评议后,上报市局征管科;
3、复核审查。征管科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提交定额评定委员会评定;
4、定额评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额评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税户的定额;
5、下达定额。评定结束后,由市局征管科依据定额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在《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的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拟文下达,同时,征收分局依据文件将定额结果全部录入微机,主管管理分局依据文件逐户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属调整定额的,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执行。
6、张榜公布。主管管理分局在接到定额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后10日内,应将定额核定或调整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以便纳税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