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应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政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减免税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幅度、预计减免税金额等;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的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受理审核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及时上报市(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减免税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意见,连同纳税人申请资料上报市(县)局地方税务局。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以文书形式通知纳税人,并返还纳税人申报资料;对资料不全的,要书面通知纳税人补正。
2、市(县)地方税务局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由市(县)局税政科组织调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提出具体审批意见,提交市(县)局减免税委员会。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税务机关。
3、市(县)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坚持集体审议,依法审批的原则。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执行;对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提出具体意见,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税务机关。
减免税审批权限:
1、营业税:①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②对纳税人从事其他行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年减免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年减免税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执行;年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企业所得税:下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①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②老年服务机构;③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立的高校后勤实体;④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⑤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⑥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党校校办企业;⑦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⑧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⑨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乡镇企业。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3、资源税:资源税的减免,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
4、房产税:年减免税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年减免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5、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年减免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6、车船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年减免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7、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一律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对个人独资、合伙等性质的企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