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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核定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实行上批下征的办法并按照业户自报、实地调查、复核审查、定额评定、定额下达、张榜公布六项程序进行核定或调整。

核定征收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申报依据偏低,但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程序:主管管理分局(所)在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日常征管工作中,凡是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应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向其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其纳税方式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纳税人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两份;属个体工商业户、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属于申请调整定额的,应到主管管理分局申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实地调查。主管管理分局针对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情况,参照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及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测算后,提出初步意见,并经主管管理分局集体评议后,上报市局征管科;

3、复核审查。征管科接到基层单位上报的《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提交定额评定委员会评定;

4、定额评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额评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纳税户的定额;

5、下达定额。评定结束后,由市局征管科依据定额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在《企业纳税定额申报核定表》、《纳税营业额核定的审批表》及《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并拟文下达,同时,征收分局依据文件将定额结果全部录入微机,主管管理分局依据文件逐户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属调整定额的,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执行。

6、张榜公布。主管管理分局在接到定额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后10日内,应将定额核定或调整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以便纳税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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