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税款报告表的,可由主管管理分局批准办理延期申报。
1、主管管理分局接到申请后,应责成纳税人如实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对申请的原因进行认真审查;
2、对确属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的,主管管理分局应按照该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上月实际缴纳税款数额或核定其预缴的税额并填发《预缴税款通知书》,责成其到征收分局预缴税款后,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属于其他可抗拒因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责令其正常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征收分局接到《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及《预缴税款通知书》后,应按照管理分局确定或核定的预缴税款数额足额征收税款后,填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准于延期申报;
4、延期期满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并清算税款,未按规定期限前来办理的,由主管管理分局按照逾期申报业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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