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目前由于条件所限,我市采取到主管地方税务局直接申报方式。
四、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办申报,但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9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