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 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 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 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 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 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 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 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 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 营活动的企业。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 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享受商贸、服务、街道、社区加工性企业实体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 业失业登记证》 。 |